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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决字〔2020〕第202001324号
来源:  浏览量:3148  发布时间:2020-10-19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 罚决字〔2020〕第202001324号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百味王婆大虾  

(个人)姓  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

本机关于20201016日对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百味王婆大虾店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百味王婆大虾店营业时油烟检测超标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违法。该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油烟检测结果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