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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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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濮城综罚字第220092号
来源:  浏览量:2961  发布时间:2020-12-11

2020年)濮城综罚字第22009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濮阳开发区风景小吃店                      

地址、电话:濮阳市卫河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 濮阳开发区风景小吃店你店厨房操作间内虽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在烹饪时未启动油烟净化设施,造成油烟无组织排放,存在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现象,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0 12 11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