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决字〔2020〕第202001308号
来源:  浏览量:2500  发布时间:2020-5-26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 罚决字〔2020〕第202001308号

当事人: 濮阳市人民路大锋北京烤鸭

(个人)姓  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        

本机关于20205 26日对濮阳市人民路大锋北京烤鸭店大气污染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濮阳市人民路大锋北京烤鸭店,因营业时油烟直排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该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