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决字〔2020〕第520004号
当事人:蒋*承包的龙润单位食堂
(个人)姓 名: 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92619921203****
本机关于2020 年10 月 26 日对蒋*承包的龙润单位食堂大气污染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濮阳市黄河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东南角蒋*承包的龙润单位食堂,厨房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经检测,排放均值为1.4mg/m3,超出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该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油烟测试仪记录;3、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900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 (账号: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濮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 11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