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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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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6016号
来源:  浏览量:3274  发布时间:2021-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6016号


 

当事人:濮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正在建设的“濮阳中心”城市综合体项目涉嫌超期占压城市道路本机关于 2021 622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XXXXXX建设的“濮阳中心”城市综合体项目,自2020年12月9日以来,长时间超期占压九鼎街(中原路—任丘路0段)的行为,违法情节为严重。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6月18日现场勘验照片,证明 占压城市道路(九鼎街)违法事实

 证据二: 濮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原油田文化宫西侧道路(九鼎街)进行临时性封堵的申请,证明 长时间超期占压违法事实

20216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 )城罚听告字〔2021〕第6016,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濮阳中心”城市综合体项目超期占压城市道路(九鼎街)行为, 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2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超期占压城市道路时间较长,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24日

 

 

 

系 人: 李文才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59907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