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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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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决字〔2020〕第110002号
来源:  浏览量:2647  发布时间:2020-1-13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 罚决字〔2020〕第110002号

 

当事人: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       

本机关于2020110日对**经营的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贾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大气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濮阳市京开道中段路东经营的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贾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汤烙饼和蒸包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该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  (账号: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