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XXXXXXXXX面馆
你(单位)于 2021年4月12日 实施了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餐饮油烟排放违法,本机关于 2021年 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 濮阳市华龙区XXXXXX的XXXXX面馆于2021年4月12日餐饮油烟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21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证明 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二: 2021年4月12日油烟排放检测小票,证明 餐饮油烟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2021年4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 )城罚听告字〔2021〕第6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餐饮油烟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根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04月12日
联 系 人: 张自立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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