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 罚决字〔2020〕第110001号
当 事 人: 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住所(地址): 山东省*****************************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事实立案调查。你(单位) 于2020年1月17日,袁**经营的濮阳市华龙区站前路火炕头徒手餐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违法事实有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可以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轻微、一般、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