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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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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4001号
来源:  浏览量:2838  发布时间:2021-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4001

 

当事人:河南如隆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0年12月7日 实施了 承建的荣盛华府一期项目违反橙色预警管控有关规定,进行开挖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年 1月 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0年12月7日你单位 实施了 违反橙色预警管控有关规定,进行开挖作业的行为,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部分建筑项目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濮控尘交【2020】73 

证据二: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证据四: 现场检查照片                 

2021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pysz(濮 )城罚听告字〔2021〕第4001号、(pysz )城罚先告字〔2021〕第4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违反橙色预警管控有关规定,进行开挖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一般、较重、严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濮阳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1年 1月20 日

系 人: xx       联系地址:濮阳市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xxxx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