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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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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1〕第2022号
来源:  浏览量:4201  发布时间:202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城罚决字〔2021〕第2022

当事人:单位名称:濮阳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开发、建造、销售工业用房、公寓写字楼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7981                                  

你(单位)于2006年4月实施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5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06年在中原路南、庆丰路西开发建设的枫林水岸商业楼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行为,违法行为情形为轻微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枫林水岸商业楼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证据二:《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推进会议纪要》(濮房信专办〔202028号证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0215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1〕第20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枫林水岸商业楼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2.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印发<濮阳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突出问题化解攻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濮办201919号)化解措施第10条规定和《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问题楼盘质量消防验收的意见》,由城管部门按从轻从旧原则处罚。

鉴于《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推进会议纪要》(濮房信专办〔202028号)文件要求,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形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华龙区支行(账号:41050161530800000283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 6  月 30

 

系 人: 吕岩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79057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