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1〕第2005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濮阳油田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黄**
企业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业务范围:中等学历教育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XXXX3611
你(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擅自在南海路北侧运安街对面挖掘人行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0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擅自在南海路北侧运安街对面挖掘人行道,情节一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存在擅自挖掘道路行为
2021年0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1〕第2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在南海路北侧运安街对面挖掘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19日
联 系 人: 吕岩 姜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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