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综 罚决字〔2020〕第630005号
当事人: 濮阳市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
住所(地址):濮阳市**************************
本机关于 2020 年7月7日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九鼎街,占用面积5130㎡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违法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明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