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1〕第1003号
当事人:濮阳市濮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濮阳市XXXXXXXX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你(单位)于2019年实施了超资质开发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濮阳市濮庆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开发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属于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转查函》(豫建执法转【2021】1-002号);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三:濮庆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
证据四: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021年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1〕第1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资质开发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濮阳市濮庆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取得了《暂定资质证书》,可开发10万㎡以下的房地产项目。该公司2019年开发的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总建筑面积 171650.62㎡,超越开发资质等级限制面积71.65%。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违反本法规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8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