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19〕第620006号
当 事 人:四川兴东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
地 址: 成都市青羊区****************
经查,你(单位)在任丘路南、扶余路东的登月北区场地维修拆除及场地部分劳务施工项目现场施工道路未硬化,黄土裸露,建筑垃圾未覆盖或清理,土方作业未按要求进行湿法降尘,现场扬尘较大。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濮建尘办〔2019〕173号、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整改;2、处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