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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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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19〕第343003号
来源:  浏览量:2359  发布时间:2019-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19〕第343003号

 

 事  人:

(单位)名称: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我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接到市城市管理局发来的《关于对环保专项督查交办问题处罚的通知》(市城市管理局〔2019〕552号),显示2019年11月14日上午,市环保专项督查组对市政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黄河路华安路东南角截污治污工程、黄河路华安路东北角污雨水管道堵漏工程、中原路华安路南100米路东截污治污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围挡破旧、工期时间较长、工地围挡封闭不严人员随意进入、场内覆盖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违法事实有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市城市管理局发来的《关于对环保专项督查交办问题处罚的通知》(市城市管理局〔2019〕552号)等可以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一般、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将款缴至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