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城管罚字〔2019〕第19601号
当 事 人:濮阳市华龙区胜东中原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赵**(濮阳市华龙区胜东中原加油站);
地 址:濮阳市胜利路与文化路************(**************)。
经查,你(单位)濮阳市华龙区胜东中原加油站在胜利路南、文化路东开发的华龙区胜东中原加油站项目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濮阳市华龙区胜东中原加油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划违法轻微。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本机关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濮阳市华龙区胜东中原加油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1、限30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罚款:289682.12×5%=14484.1元(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捌拾肆元壹角)。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