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综罚字第22001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濮阳市巴黎街洋旦烧烤店
地址、电话:濮阳市金堤中路*************** 法定代表人: 黄*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濮阳市巴黎街洋旦烧烤店 厨房操作间内虽有油烟净化设施,但油烟净化设施的净化片处于拆除状态,且该饭店还在正常营业,属于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现象,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 等 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0 年 1 月 9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