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21000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濮阳市万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濮阳市卫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杨**
经查实:当事人在濮上路东、五一路北负责施工的西湖御景湾项目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并未按要求停工,强行施工。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来函:濮建尘办[2019]218号《关于交办西湖御景湾项目违规问题的通知》;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