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210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濮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
法定代表人: 杨**
经查实:当事人在五一路北,开州路东承建的中房越秀城项目现场,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存在3台挖掘机土方作业,且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濮阳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濮建尘办〔2019〕194号《关于交办中房・越秀城(二期)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违法施工问题的通知》;2、询问笔录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9 年11 月 18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