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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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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18号
来源:  浏览量:2232  发布时间:2019-12-13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1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濮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地址、电话:市中原路**号 法定代表人: **      

经查实:由于上级机关交办,2019年129日,濮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五大队接到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濮阳县柳屯镇官仁店村天然气生活区施工扬尘”问题交办查处的通知,文中显示:12月4日,我局召开党组会议,针对“三散”督查第四批转办“11月28日,濮阳县柳屯镇官仁店村天然气生活区修路导致扬尘四起,施工与停工时均有扬尘”进行研究。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该工程属于油田“四供一业”移交项目,是油田天然气小区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程,因管网改造已完成,沟槽已经回填完毕,在外运多余土方时临时把围挡拆除,导致有扬尘。污染问题,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调查询问笔录;2、濮建尘办﹝2019﹞181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0元(人民币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9  12   13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