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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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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16号
来源:  浏览量:2228  发布时间:2019-12-3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1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河南子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工业蒸汽管线项目): 

地址、电话: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      

经查实:2019年116日,濮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五大队接到濮建尘办﹝2019﹞181号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交办市委环保督查组反馈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文中显示:严重性问题:工业园区工业园区鼎盛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纬三路西河寨村平交路口、金濮路与纬三路交叉口西南角等多处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濮阳豫能工业蒸汽管线项目)。问题: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未采取抑制扬尘措施,土方作业未见雾炮车,导致该区域道路积土较多,未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制度,扬尘问题突出严重扬尘污染问题,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调查询问笔录;2、濮建尘办﹝2019﹞181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9  12   3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