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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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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15号
来源:  浏览量:2235  发布时间:2019-11-21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1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5-1#车间项目): 

地址、电话: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 *      

经查实: 2019年116日,濮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五大队接到濮建尘办﹝2019﹞181号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交办市委环保督查组反馈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文中显示:严重性问题: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5-1#车间项目。问题:现场存在工地内道路有尘土、降尘设施未开启、车辆未冲洗等扬尘污染问题,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调查询问笔录;2、濮建尘办﹝2019﹞181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9  11  21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