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0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
地址、电话:濮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
经查:2019年6月24日原濮阳市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移交濮建尘办﹝2019﹞66号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移交荣盛华府(一期)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的案件,2019年6月24日立案。你单位在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工业园区棚户区一期A、B、C项目,现场检查时,存在雾炮喷淋设施运转不正常;工地出入口硬化破损问题。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询问笔录;3、濮建尘办﹝2019﹞66号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
路支行(账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9年 7 月23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