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9年)濮城管罚字第500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展辰项目部)
地址、电话:林州市红旗渠大道************************
法定代表人: 李**
经查实:2019年6月24日接收濮阳工业园区建设局关于展辰项目扬尘治理问题的交办函的案件。经查实当事人在濮阳工业园区天荣街与鼎盛路交叉口,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橙色预警期间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室外作业,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土方作业未采取防尘措施。以上违法事实由(写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濮阳工业园区建设局关于展辰项目扬尘治理问题的交办函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下列处罚(写明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此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9年 6 月 27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2、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