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来源:  浏览量:14185  发布时间:2021-3-12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濮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二、法定代表人:侯献峰   职务:局长

三、单位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电话:8959900 邮编:457000

四、单位性质: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五、授权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濮阳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13〕253号) 、中共濮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濮编2019〕101号。

六、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查处,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根据市、区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分工,承担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和城市园林、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市城区供水用水节水及自备井、市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程序公示

 

一、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相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检查巡查。

2.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4.法制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6.处罚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7.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时举行)。

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9.签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归档。

(二)简易程序

1.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2.下达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当事人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审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对当事人申请的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

3.告知听证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6.听证复核意见书: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听证复核意见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审查: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决定和实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限当事人七日内前来处理);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接受处理;情况复杂的,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 》,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扣押时间;超期仍未接受处理的依法依规对有价值的物品交由财政部门按拍卖程序处理。

3.解除: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三、主要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附件: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pdf版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权利公示

 

行政相对人权利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对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对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对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暂无上一条
下一条:2019年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