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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城管〔2020〕296号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4383  发布时间:2020-12-10

   濮城管〔2020296                  签发人:蔡洪峰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

    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濮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01210日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五条  依据上位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引用的条款设定的罚则,省级主管部门已明确制定全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依据其标准执行,不再设定具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引用上位法条款属地方立法部门创新设立的罚则,或者虽引用上位法条款设定的罚则而省级主管部门未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对其设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裁量说明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八条  本规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