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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浏览量:3645  发布时间:2019-12-19 15:38:11

一、制定背景

集中供热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产和居住条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居民小区配套设施日益完善,采暖比例逐年提高,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原《濮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和供热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供热行业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亟待新规章的引领来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濮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供热服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等方面,集中反映了《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办法》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第二章规划建设 明确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热电联产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章供热用热 主要规定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建设运营,明确了热价的制定及调整需要遵守的相关流程,同时用户应当遵守用热规章制度,按照用热标准及时缴费用热。

第四章供热服务 明确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加强运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供热设施,帮助指导用户做好用户范围的供热设施检查维护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用热条件应当停止供热。同时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热规定用热,并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章设施保护 进一步明确了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职责,同时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对供热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供热安全保障与监管措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以实现对供热设施保护的有效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承担。

第七章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区(市城区、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南乐县、台前县)范围内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是针对目前能源的多种利用方式及我市实际,明确了市城区发展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鼓励县域发展以地热、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二是明确了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三是规定了居民热用户户外(楼道立管)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维护和管理。四是对窃热、取用热循环水等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五、惠民举措

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办法》的出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二十三条明确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查询或者投诉,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答复或者处理,最迟在2日内给予答复或者处理。第二十四条明确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企业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热经营企业原因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热用户室温标准,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的最低温度由16℃提升至18℃。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费用减免或价格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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