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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一把利器”强化问责追责 我市全面从严治党五项制度解读之五
来源:  浏览量:2985  发布时间:2017-6-5 8:12:51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日前我市出台《濮阳市各级党组织问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问责程序,用好问责这把“利器”,倒逼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  

权责明晰形成合力  

《规定》指出,党的问责工作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问责主体除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外,包括办公室、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实现了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  

《规定》要求,各问责主体要明确内部开展问责工作的机构、职责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在问责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各级党组织形成问责合力。  

问责从启动环节开始,必须严格遵照程序。《规定》指出,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或者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存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启动问责程序。需对党组织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的,报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巡察、督查、司法、审计、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主体移送。  

调查核实实事求是  

问责程序启动后,调查核实是必行的重要步骤。  

《规定》指出,党委(党组)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调查,也可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核为保证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规定》明确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调查核实依规依纪收集证据,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形成调查报告,对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调查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问责对象“见面”,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问责决定坚决执行  

言必信,行必果。党的问责工作重在坚决执行。为此,在问责决定的执行环节,《规定》作出详细的要求。  

《规定》明确,问责决定应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情况向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机关通报,组织部门、纪律检查机关将问责决定材料分别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和廉洁档案。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规定》也提出,被问责单位和个人有申诉权利。对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由问责决定机关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复查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三项制度提供保障  

为保障党的问责工作顺利开展,《规定》特别要求实行三项制度,层层抓好落实。  

实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问责工作情况;纪委(纪检组)每半年向上级纪委、同级党委(党组)报告问责工作情况;党的工作部门每半年向同级党委、纪委报告问责工作情况。  

实行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党组织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问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