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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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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浏览量:13074  发布时间:2019-3-21 14:23:15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类宏观经济管理、政务信息、重大活动和部署、发展规划、商品和服务的价费标准;

    (四)项目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五)投诉举报电话;

    (六)服务承诺、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濮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pyscsglj.gov.cn)上公开的信息;

    (二)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信息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并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上报区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本局负责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是否重视,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本科室负责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程序、期限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规定,做到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五)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局各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分管领导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