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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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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4〕第7012号
来源:  浏览量:1553  发布时间:2024-5-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4〕第7012号

 当事人:姓名:濮阳市****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DA122095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DL4N 被委托人:**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  年龄: **  工作单位:濮阳市****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923********6035 住址:河南省南乐县张国屯镇******29  联系电话:177****5288      

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JE7588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4月29日实施了在卫都大街与濮瑞路交口向西100米路南,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JE7588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4月29日在卫都大街与濮瑞路交口向西100米路南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违法情节:一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JE7588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JE7588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JE7588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

2024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4〕第7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JE7588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4月29日,在卫都大街与濮瑞路交口向西100米路南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濮阳市****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1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 5月13 日

人: 赵福院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67936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