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4〕第2002号
当事人:姓名:巴**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年龄:**岁
民族:汉 工作单位:濮阳市开发区**路****餐饮店
文化程度:大专 身份证号码:410901********4513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二期70号楼3单元10号
联系电话:156****1234
你(单位)于2024年3月8日实施了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餐饮店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经营的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餐饮店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造成了环境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4〕第2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经营的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餐饮店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五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治,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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