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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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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4〕第6001号
来源:  浏览量:1861  发布时间:2024-5-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4〕第6001号


 

当事人:名称:濮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QBK00           

联系电话189****4134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县****乡

按照2024年5月11日,濮阳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移交《非法挖掘城市道路信息》。发现你(单位)濮阳市文明路西侧江汉路至南海路段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513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濮阳市文明路西侧江汉路至南海路段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濮阳****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濮阳****有限公司 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濮阳****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濮阳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移交的《非法挖掘城市道路信息》,证明濮阳****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0245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4〕第6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4〕第6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濮阳市文明路西侧江汉路至南海路段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 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市道路防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又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改正,所以其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又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鉴于此处施工面积达到9平方米,所以其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处罚基准:罚款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0元(人民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帐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2日

 人: 刘静静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59907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