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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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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4〕第S改002号
来源:  浏览量:998  发布时间:2024-3-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4〕第S改002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 410928********2479  电话: 152****2652

工作单位及职务 河南******有限公司承接濮阳*****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总部一期建设工程项目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公司负责人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号。

河南******有限公司存在将濮阳*****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总部一期建设工程项目防水工程违法转包给河南****有限公司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河南******有限公司承建的濮阳*****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总部一期建设工程项目防水工程存在违法转包行为。

河南******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河南******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濮)城罚决字〔2024〕第s改001号),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上约定的账户管理费8710元(捌仟柒佰壹拾元);

2、罚款:870973.78元(防水工程最终结算价)×0.6%=5226元(伍仟贰佰贰拾陆元)。

共计:13936元(壹万叁仟玖佰叁拾陆元)

由于你在河南******有限公司承接濮阳*****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总部一期建设工程项目防水工程施工期间任公司负责人(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书为证),经过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4〕第S改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226元×6%=31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人: 吴德胜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2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