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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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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4006号
来源:  浏览量:903  发布时间:2023-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4006号

当事人:濮阳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QC22

法定代表人:常**

地址: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D区A1楼2层2094号

2023年10月20日,我单位配合示范区环委办检查时,发现濮阳市*****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办公房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0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濮阳市*****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配合示范区环委办检查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涉嫌违法;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了解,此违法行为属实。

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4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4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基准:“……3、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八千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3日  

 

 

 

 

 

 

 

 

 

人: 刘永瑞         联系地址: 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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