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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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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6009号
来源:  浏览量:902  发布时间:2023-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6009号


 

当事人:**

你(单位) 2023年10月20日在大庆路东侧苏北路向南无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3 10  20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2023年1020日在大庆路东侧苏北路向南无证挖掘城市道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违法行为,发现后未及时改正,违法情节为严重。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照片,证明 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大庆路东侧苏北路向南违法事实

 证据二: 2023年10月24日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未办理审批手续

202311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告字〔2023〕第600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6009,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机关认为,你(单位)濮阳市大庆路东侧苏北路向南约300米无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单位)一直未改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之规定:“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严重。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以下指定银行之一缴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60100216100028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古城路支行(账号:410015068100500019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1712020229219503908)、 濮阳市农行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号:10070074905001197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02日

 

 人: 张自立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59907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