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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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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5002号
来源:  浏览量:953  发布时间:2023-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5002

当事人:濮阳**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法定注册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工业园区濮阳市**东路与**路交叉口,社会信用代码:52410**********1742。

你(单位)濮阳**医院附属餐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9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9月17日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检查濮阳**医院正在建设的濮阳**医院附属餐厅时发现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记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书;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等。

20239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5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5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濮阳**医院附属餐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关认,你单位的上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 5%以下,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七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6%以下(含6%)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项目未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擅自施工建设,建设单位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濮阳**医院附属餐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规划许可方面处罚:

1)责令60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罚款1392577.15×5%=69628.85元

2、施工许可方面处罚:

1)责令60日内补办《建工程施工许可证》

2)罚款1392577.15×1%=13925.77元

3、安全生产备案方面:责令60内自行改正,给予警告;

4、质量监督方面的处罚:                    

1)责令60日内补办质量监督手续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5、共计罚款:283554.6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人:孙英新        联系地址: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410房间

联系电话:0393-8222653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