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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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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5002-4号
来源:  浏览量:928  发布时间:2023-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5002-4

   人:**

身份证号码:410928********0931 

住所(地址): 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105号

你(单位)濮阳市黄河东路与兴达路交叉口东南角濮阳**医院承建的濮阳**医院附属餐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你(单位)河南聚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20239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500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500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由于你是濮阳**医院附属餐厅项目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拟对你本人作出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9000×5%=45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人:孙英新        联系地址: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410房间

联系电话:0393-8222653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