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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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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23号
来源:  浏览量:1323  发布时间:2023-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23

 

单位名称:河南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794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6号9号楼9层91号

河南省****管理有限公司因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问题的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2月4日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院项目安全违规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2023年11月27日,濮阳市住建局安监站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院项目12号楼塔式起重机最后一道附着装置出现螺栓松动等问题。河南省****管理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监理存在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市住建局关于移交*****院项目安全违规问题的通知》;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河南省****管理有限公司在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北,文化路东*****院项目中监理存在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人: 吴德胜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2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