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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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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20号
来源:  浏览量:1024  发布时间:2023-1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20

单位名称:濮阳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1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花木租赁,通信设备租赁。

住所: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525号。

濮阳市****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濮阳市****有限公司在昆吾路与政和一路交叉口西北角昆吾名家小区,存在将小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濮阳市家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问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关于昆吾名家项目申请继续使用家臣物业服务的情况说明》等。

2023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2023年11月3日,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昆吾名家项目申请继续使用家臣物业服务的情况说明》,说明濮阳市****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濮阳市****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30%=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人: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3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