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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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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22号
来源:  浏览量:1419  发布时间:2023-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22

单位名称: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70R  

地址:濮阳市**路东段路北**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因违规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院项目位于濮阳市五一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施工单位是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7日,市住建局安监站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院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最后一道附着装置出现螺栓松动,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并提供整改方案。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濮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做了书面回复。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院项目安全违规问题的通知》;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施工合同;5、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单。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院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违规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4.未履行第十八条第(六)项安全职责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该项目12#楼一台起重机械存在安全违规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整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认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人: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3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