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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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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J006号
来源:  浏览量:1434  发布时间:2023-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J006号

当事人:濮阳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FGXW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211

2023年9月19日,濮阳市城管局交办通知****小区二次供水水质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无法提供相应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濮阳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对其管理的****小区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濮阳市城市管理局交办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涉嫌违法;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用水信息查询列表一份,证明****自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由濮阳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为案件当事人。

2023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J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J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对管理的****小区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根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人:仇远腾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0393-8950519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