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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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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7019号
来源:  浏览量:1270  发布时间:2023-10-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罚决字〔2023〕第7019

当事人:姓名:濮阳市****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d区A1楼2层2068号  法定代表人: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EG89 被委托人:李**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年龄: **岁  工作单位:濮阳市****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901********1132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13组 联系电话:189******8695 .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J96869重型自卸式货车在**路与**大街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本机关于202310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所有的J96869重型自卸式货车在**路与**大街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1立方米。违法情节一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3〕第7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J96869重型自卸式货车在**路与**大街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1立方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21 立方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6日

 

 

 

 

 

人: 赵福院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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