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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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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6008号
来源:  浏览量:998  发布时间:2023-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6008号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饭店

 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南150米路东

你(单位)于2023116日实施了餐饮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涉嫌餐饮油烟排放违法,本机关于 20231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3116日在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南150米路东濮阳市华龙区***饭店餐饮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准。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23年11月6日油烟排放检测小票,证明餐饮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证据二: 2023年117日油烟排放检测小票,证明 餐饮油烟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20231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 )城罚告字〔2023〕第600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 )城罚告字〔2023〕第6008),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饭店餐饮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以下指定银行之一缴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60100216100028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古城路支行(账号:410015068100500019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1712020229219503908)、 濮阳市农行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号:1007007490500119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人: 张自立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59907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