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1010号
当事人: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住所: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 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30C。
你(单位)在幸福路西、戚城路南**的****幼儿园教学楼项目门岗楼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幸福路西、戚城路南**的****幼儿园教学楼项目门房楼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濮阳市**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测绘报告》
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1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1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幸福路西、戚城路南**的****幼儿园教学楼项目门岗楼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自然资规〔2021〕4号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体建筑违法**部分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切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2)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含6%)的罚款。
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教学楼项目门岗楼属轻微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60日内提供由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改正意见;
2、罚款40041.58元(人民币肆万零肆拾壹元伍角捌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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