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宋**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410901********1131 住址: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楼2单元****房间 联系电话:138****2727
2023年7月18日我大队收到了濮阳市城市管理局的交办通知,来文称2023年7月2日,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小区内发生一起擅自施工损坏燃气设施事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经查明,当事人宋**在位于濮阳市河南省濮阳市**路北、**路西**安置小区12号楼西侧施工期间,毁损燃气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城市管理局《交办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真实存在;
2023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8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8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 0216 1000 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10月27日
联系人:白义宽 联系地址:人民路239号南楼四楼八大队
联系电话:0393-6679019 邮政编码: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