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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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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19号
来源:  浏览量:1152  发布时间:2023-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19

 

单位名称: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H9C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106国道与**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因扬尘污染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9月19日接到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移交碧桂园·**项目扬尘污染问题线索的通知(濮控尘交〔2023〕148号)。通知显示:你公司在**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碧桂园·**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建筑垃圾堆积如山、白色垃圾随风飘荡,部分道路浮土堆积风起尘扬、部分道路泥泞不堪带泥上路,露天喷漆,“八个百分之百”落实仍然不到位等扬尘污染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濮控尘交〔2023〕148号文件;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等。

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碧桂园·**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建筑垃圾堆积如山、白色垃圾随风飘荡,部分道路浮土堆积风起尘扬、部分道路泥泞不堪带泥上路,露天喷漆,“八个百分之百”落实仍然不到位等扬尘污染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30日

 

 

人: 吴德胜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2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