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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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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11号
来源:  浏览量:1078  发布时间:2023-9-5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11

单位名称: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RG2G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公司**劳务109室

河南****有限公司因扬尘污染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河南****有限公司在建设路与顺河路向东200米路南春耕家园北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垃圾成堆未覆盖,道路浮土泥泞,洗车机未启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扬尘污染问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关于交办春耕家园北地块项目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濮控尘交〔2023〕119号);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5、施工合同。

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建设路与顺河路向东200米路南春耕家园北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垃圾成堆未覆盖,道路浮土泥泞,洗车机未启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扬尘污染问题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应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5项及以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河南****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30日

 

 

 

人: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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