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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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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10号
来源:  浏览量:1548  发布时间:2023-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10

单位名称:濮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435C地址:濮阳市**北街西门南侧10米路东108号

濮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因扬尘污染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濮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开德中街与濮上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碧桂园铂金时代项目施工中存在施工现场道路及出口周边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建筑土方等材料未覆盖,未采取抑尘措施等问题;市控尘办多次交办并约谈项目三方,有关责任方始终未重视扬尘防控工作,存在整改不彻底、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无视主管部门的管理,对扬尘治理工作带来恶劣影响。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交办示范区碧桂园铂金时代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濮控尘交〔2023〕116号);2、调查(询问)笔录;3、施工合同等。

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开德中街与濮上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碧桂园铂金时代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扬尘污染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3日

 

 

 

人: 高岩  高梦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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