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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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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ysz (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8-2号
来源:  浏览量:1172  发布时间:2023-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3〕第S008-2

个人姓名:王**  身份证号码:410901********2331   

工作单位: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4号院

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在凯旋城壹号项目竣工验收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5号立案调查。

经查明,凯旋城壹号项目位于濮阳市开德路与鹿城路西南角。项目监理单位是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监理责任人是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1年4月份,凯旋城壹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黄**在明知小区室外给排水配套(污雨水)工程施工现场与施工图纸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在联合验收材料上按照合格签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示范区凯旋城壹号“6·28”溺亡事件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2、调查询问笔录;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工程验收合格证明;5、竣工验收证书;6、营业执照等。

2023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S00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S008-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19日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7月11日,我局就该案件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复核意见同意维持原拟处罚意见。

本机关决定对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确认你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10%=100000元(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2日

 

人: 陈璐璐        联系地址:濮阳市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6651563    邮政编码: 4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