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濮阳市****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 于2023年8月1日在濮阳市黄河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无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3年 8 月 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1日在濮阳市黄河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无证挖掘城市道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违法行为,发现后未及时改正,违法情节为一般。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23年8月4日濮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移交的《非法挖掘城市道路信息》,证明 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未办理审批手续;
证据二:2023年8月4日现场勘验照片,证明 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黄河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8月10日现场复查记录,证明 你(单位)已整改完成;
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告字〔2023〕第6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听告字〔2023〕第6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濮阳市黄河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无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单位)未及时整改,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之规定:“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以下指定银行之一缴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帐号:60100216100028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古城路支行(账号:410015068100500019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1712020229219503908)、 濮阳市农行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59802708653)、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账号:10070074905001197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4日
联 系 人: 张自立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39号
联系电话: 0393-8959907 邮政编码: 457000